中共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局各级党组织高度重视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将此做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建立制度、规范操作,收到了较好效果。但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和“作风整顿”的高标准来要求,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党总支、党支部执行规定不严,党费收缴不及时;有的个别党员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有的党总支、党支部党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账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存在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部〔2008〕3号)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党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一)实行党费收缴预算制度。每年初,根据党员工资收入等情况,对每名党员交纳党费数额进行测算,作为收缴党员党费的参考依据。党费基数应根据工资调整、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必须严格按照中组部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各党总支、党支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变通。 (二)建立党员交纳党费工作台账。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根据党员应交纳党费和实际交纳党费情况,建立《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每季度上报机关党委备案。 (三)加强离退休党员党费管理。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农村(社区)党支部时必须开据工资证明,同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并转到农村(社区)党支部,按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严禁按农民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四)规范困难党员的党费管理。对于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困难党员党费减交或免交审批表》,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少交或免交党费。党支部应对减交或免交党费党员基本情况、原因、审批等情况进行公示。 (五)规范党费上交方式。各党总支、党支部收取的党费现金,要妥善保管,按规定及时上缴或存入党费专用账户。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时间不得超过3天。 (六)及时公示党费交纳情况。各党支部每季度应将全体党员应交的党费和实际交纳党费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 (七)严格党费交纳纪律。每位党员应按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应按月向机关党委交纳党费(次月10日内),对逾期不交的党支部,机关党委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按支部工作缺项进行考评;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由党支部向其下发书面通知书,限期予以补交。对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还不予补交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议后,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格党费使用范围 (八)严格党费使用审批程序。党费开支应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执行,坚持先请示后支出的原则。每一项开支,必须经主管党费的领导审批和经手人签字。 (九)明确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党费管理 (十)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具有留存使用党费权限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坚决杜绝会计、出纳一人兼问题的发生。 (十一)严禁公款私存。党费应在银行设立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党费时必须一并上交。 (十二)要建立健全党费专用账目。凭证格式必须规范,要素填写齐全,凭证上的文字、数字要清晰,不得有挖、擦、涂改的痕迹。各级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做好党费的核算、记账、报表等工作,做到钱、账、据相符,记录清楚准确。 (十三)实行党费档案管理制度。党费凭证、账簿、报表等党费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财政、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妥善保管。 (十四)加强党费管理情况检查监督。机关党委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党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十五)实行党费管理工作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机关党委对各党总支、党支部党费的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经发现问题,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党员交纳党费情况登记表》 附2:《困难党员党费减交或免交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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