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管局今年5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81号),把建设节水型单位作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快节水型单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带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引导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逐步将各类公共机构纳入节水型单位建设范围。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级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 三、具体要求 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组织、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按照以下具体要求,参照本通知所附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加强节水日常管理,加快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 (一)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节水管理规章和办法,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相关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二)强化节水日常管理。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加强食堂、浴室等重点耗水部位的用水监控。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结合自身特点,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 (三)加快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器具。制定并实施节水改造方案。积极推广应用经济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稳步实施卫生洁具、食堂用水设施、中央空调冷却塔、老旧管网和耗水设备等的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源。缺水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利用系统,绿化和景观用水尽量利用非常规水源。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泳池、浴室等用水量大的场所应设置污水处理再利用装置。 四、建设程序 节水型单位申报工作采取重点推荐和自愿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省级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整改意见。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组成验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提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经公示后,共同发布节水型单位名单,颁发证书,并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水利部、国管局和全国节水办备案。 节水型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复核一次,复核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称号;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称号。 各省区要将本年度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的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水利部、国管局和全国节水办;各省区可择优推荐本年度本地区先进节水型单位,水利部、国管局和全国节水办根据推荐名单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公共机构节水示范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利部、国管局、全国节水办负责组织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合作,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 (二)加强监督考核。水利部将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纳入各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体系。国管局将节水型单位建设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体系。水利部、国管局和全国节水办定期对公布的节水型单位和节水示范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三)加强资金保障。有关部门在安排资金和有关项目时,优先支持节水型单位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和节水示范项目的实施。节水型单位建设的组织管理费用可在各省水资源费中列支。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借助“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能宣传周”开展节水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型单位的建设经验,积极倡导“爱水、惜水、节水”的社会风尚。 附件: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 水利部国管局全国节水办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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