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8-05-11 09:52:12来源://www.hebszgjj.gov.cn/col/146398698

  尊敬的省直缴存职工: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冀建金〔2018〕6号)的精神,为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自2018年5月10日起,在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时,职工不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中心负责核验职工身份证明原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中心负责复印或扫描存档。

  特此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

关键词:取消|个人

责任编辑:赵若熙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版权所有: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冀ICP备07025505号-11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9号 邮 编:050051 邮箱:hbswglj@163.com
网站标识码:1300000048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