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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9-06-10 10:52:00来源: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管局2019年“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服务对象,以“公正监管”促进履职尽责,持续深化、提升、拓宽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出台本通知。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措施和流程

  (一)进一步落实降成本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精神,企业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各类缴存单位均可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无需提交证明类材料。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单位应向资金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加大租房消费支持力度。为贯彻落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助力人民住有所居,资金中心积极支持诚信租房,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资金中心继续为中央在脱贫攻坚、就业创业、人口生育等领域的重大决策提供配套服务。十八大以来参加精准扶贫工作的人员持单位扶贫工作证明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余额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在北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持学历证明在入职三年内可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在北京市无房的职工家庭生育二孩的持户口本可在二孩出生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等费用支出。

  (三)改进封存账户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封存转移提取政策。单位应及时为离职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对存量封存户进行保留标识,将增量封存户及时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账户封存期间,可办理正常提取业务。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账户的,可在该机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无需到资金中心办理。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按照提取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在守信承诺基础上,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四)简化单位开户、销户流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了更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实现“最多跑一次”,单位可以就近直接到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开户登记,也可以通过资金中心网站(www.zzz.gov.cn)进行缴存登记,单位选择的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全程服务单位开户及其他业务办理。单位申请注销账户的,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即可。

  (五)购房、租房首次提取实行网上办理。随着信息共享的推进,购房、租房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具备了网上办理条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通过资金中心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申请提取。至此,网上提取业务实现全覆盖。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保障体系具有自身特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有明确的要求,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理顺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遵循政策性金融规律,拓展资金互助的深度和广度,更有效地发挥互助功能。下一步,资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归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资金中心继续实行诚信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延长违规惩戒期,由“三年”提高到“五年”,将严重失信行为向单位通报,多主体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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