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管节能〔2019〕229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州市发展改革局,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新修订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专门下发了通知,要求遵照执行。现将国管节能〔2019〕229号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熟悉掌握政策,提前规划谋划,抓好工作落实。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广东省能源局,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我局修订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 删除了“预留机柜数量”指标;增设了“集中供暖费用(按面积收费)”指标;将“浅层地热能利用系统装机容量”指标调整为“地热能利用系统装机容量”。 二、有关要求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备案。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国管局 2019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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