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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整理发布“不予贷款负面清单”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20-06-15 16:19:00来源: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增强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化水平,方便缴存职工贷款咨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整理如下“不予贷款负面清单”:

1.申请人及配偶(含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

2.申请人离婚一年内且名下有住房的,不予贷款。

3.申请人购买非石家庄市住房的,不予贷款。

4.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5.申请人及配偶已使用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贷款。

6.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未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的(含6个月),不予贷款。(注: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7.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不予贷款。

8.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状态的,不予贷款。

9.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贷款。

10.申请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贷款。

11.恶意欺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存在其他问题的,不予贷款。

以上“不予贷款负面清单”,随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申请人贷款受理条件,以实际核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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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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