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事务局等三部门河北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订的《河北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 河北省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省机关事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管局等四部门印发的《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国管节能〔2020〕39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完成全省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全省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推行绿色办公,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干部职工养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良好氛围。到2022年底前,力争7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达到创建要求。 二、创建范围 方案中创建对象为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创建原则 (一)全员参与,分级抓创。全省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创建主体,全部纳入、全员参与。通过创建行动,全面提升节约水平。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既要直接抓好本级党政机关的创建行动,又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创建行动的指导;各创建机关既要抓好本机关的创建行动,又要指导监督和核查评价部门管理机构的创建行动。 (二)分期分批,把握节奏。紧密结合各级党政机关实际,有计划、有节奏、分期分批组织创建行动。既要防止一哄而上、创建质量参差不齐,又要防止压力动力不足、创建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省直机关的创建行动分为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三个批次(见附件2)。列为后两批次的创建单位,如果创建积极性高、创建力度大、且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也可提前申报和完成创建。获得“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的党政机关应对照《河北省节约型机关评价细则》率先开展并完成节约型机关创建。各市、县(市、区)的分批创建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20年至2022年完成创建任务的进度计划分别按不低于本级党政机关数量的25%、25%、20%掌握。 (三)强化责任,形成联动。各级党政机关是节约型机关创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专项推进创建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组织本级党政机关开展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做好工作推动和核查评价各环节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四)严把标准,提高质量。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和标准进行核查评价和抽查核实,切实把控创建质量。对于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创建计划但不达标的创建单位,当年不予通过,安排在次年列入督导重点继续按要求推进创建工作。同时,对创建达标单位保持随机抽查,确保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长效性。 四、创建内容 (一)完善制度体系。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设置能源资源管理岗位;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分户、分区、分项计量,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做好分析和公示。 (二)推进绿色办公。推行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带头践行绿色出行;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更多节能、节水、环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产品,更新公务用车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三)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率先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采取生活垃圾减量化措施,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限制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建立垃圾清运台账,交由规范的回收渠道处理。 (四)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宣传实践活动,将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培训体系,定期举办知识讲座、岗位培训等生态文明思想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营造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发展的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制订方案,及时备案。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省直机关(包括第一、第二、第三批次创建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并按照《实施方案》后附的评价细则内容填写初始自评结果,一并于5月31日前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二)对标创建,按时上报。各级党政机关应依据本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抓好创建工作,对照有关评价细则内容,逐项对标、精准施策、定期开展自我评价,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自评得分达到达标分值的单位,需将自评得分表在机关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核查评价申请,内容包括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自我评价结果情况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各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核查评价,确保质量。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本级党政机关报送的创建自评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对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创建情况进行抽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核定结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创建总体情况(含最终核定结果及单位名册)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四)备案核定,发布名单。省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单位提交的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评估,对各市上报的本地区最终核定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每年3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局汇总上一年度全省总体创建情况及核定结果情况报国管局备案。经国管局抽查审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节约型机关”单位名单。 (五)表彰先进,通报落后。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对本级创建成绩优异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列入创建计划但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创建行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评价标准 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累计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机关,可以确定为节约型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政机关是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任务要求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要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参与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同时,各级党政机关部门管理机构的创建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和落实。在抽查核实环节,凡部门管理机构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主管部门不得评为节约型机关。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统筹推进本级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工作联系,形成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全省创建工作有力、有序圆满完成。 (二)加强调度指导。在创建过程中,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季度对本级党政机关创建工作进行调度,切实掌握整体工作进展和创建达标程度,对于分析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并抓好落实,必要时要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同时,各市在推进过程中,提前完成70%创建任务时,要及时报告情况,省机关事务局在核实情况后将予以通报表扬。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工作整体提升。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河北省节约型机关评价细则 2.省直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任务计划(2020—2022) 附件1 河北省节约型机关评价细则 单位名称(盖章): 得分:
备注:1.对于独立办公或集中办公(负责办公物业管理职责)类型的机关须逐项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100分。 2.对于租房或集中办公(不负责办公区物业管理职责)类型的机关仅对备注*的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其得分=备注*项目累计 得分÷78×100。 3.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参见《关于河北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公示的通知》(冀事管〔2019〕59号)。 附件2 省直部门创建节约型机关任务计划 (2020-2022) 按照党委部门、人大部门、政府部门、政协部门等机关类别以及省级机构编制顺序排列。列入2020年创建范围的单位按各机关类别中排序前40%的单位掌握;列入2021年创建范围的单位按各机关类别中排序40%-80%的单位掌握;其他单位列入2022年创建单位。 一、列入2020年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34个)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文联、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省档案馆 二、列入2021年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29个) 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委省直工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作协、省科协、省残联、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政府参事室、省地矿局、省供销社、省煤田地质局 三、列入2022年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13个) 省信访局、省委老干部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府研究室、省人防办、省扶贫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红十字会、省法学会、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 |
关键词:节约|机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