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事管〔2020〕112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 分类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 知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9月30日 河北省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2019〕42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20〕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省级公共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级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资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激励、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并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及申报材料审核。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公共机构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主要用于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中的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支持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体系建设;其他需要支持的生活垃圾分类事项。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支出,以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奖补资金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规范使用管理。同时,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省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省级公共机构于资金下达后60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支持的具体实施项目及金额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九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机构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单位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并自觉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骗取或截留、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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