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事管〔2022〕95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局属预算单位: 为规范我局预算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局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我局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财政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核、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局机关和局属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单位预算组成;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部门预算,为一级预算单位,局机关和局属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负责各自单位预算,为二级预算单位,即局机关(430001)、省直房地产服务中心(430003)、省级住宅服务保障中心(430004)、省直机关通信服务中心(430006)、省直第一幼儿园(430008)、省直第二幼儿园(430009)、省直第三幼儿园(430010)、省直第四幼儿园(430011)、省直第五幼儿园(430012)、省直第六幼儿园(430013)、省直第七幼儿园(430014)、省直第八幼儿园(430015)、省直第九幼儿园(430016)、省直第十幼儿园(430017)、省直幼教服务保障中心(430018)、机关服务中心(430019)、保定资产中心(430020)。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部门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五条 局各预算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局各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应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环节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经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局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已经批复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局各预算单位应依法及时公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决算、绩效等信息。 凡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二款规定的公开时限,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 第十条 局各预算单位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议事规则、经费审批权限流程范围内开展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部门年度预算、决算草案,预算绩效、重大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等事项应按规定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局属二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三)指导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 (六)编制本部门预算调整方案和不可预见费使用方案; (七)向省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八)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决算; (九)组织本部门及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部门预决算信息。 第十四条 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执行,并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三)编制本单位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资料; (五)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六)组织对拟列入本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评审和市场询价; (七)组织开展拟出台重大政策、重大专项事前绩效评估,并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八)按照省财政部门要求,依法公开本单位预决算、绩效、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信息,正确回应和答复社会公众质疑。 第十五条 省直幼教服务保障中心监督指导局属幼儿园预算管理工作;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园舍维修资金的分配。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部门、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拨款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其他收入即单位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应当根据省财政宏观调控整体要求、局中长期发展规划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收支进行测算,按局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组织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编制时,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职责、重点工作,分项制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全面准确、科学规范,整体反映单位预期工作目标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预算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全面编列;支出预算应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第二十三条 预算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不折不扣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 第二十四条 预算应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按照省财政通知要求及局党组的工作安排,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向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将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及时全面传达;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安排部署,做好预算编制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准备基础数据,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 (二)预算编制涉及新设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经费形式变化的,应向省财政报送调整申请,并附省编办批复文件和省人社厅人员划转方案; (三)全面核对基础信息库中单位基本信息、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和资产情况等情况,相关数据资料应与省编办、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部门保持一致,真实准确,并保持动态更新完整;基础信息有变化的,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完善并将具体修改内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示后报局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 (四)省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经费形式,测算下达非参公事业单位财政补助限额,各预算单位核对限额是否足额下达; (五)科学准确测算收入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将依法依规取得的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资金全部列入预算,对没有纳入预算的资金,不得安排支出。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能随意夸大或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利息等各项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准确编报,预算执行中形成超支的,不再办理单位预算调整手续; (六)组织完成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编制项目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按相关要求完整、准确、规范录入项目库,未入库项目或未通过财政审核的入库项目,不得编入预算建议计划的预算项目。项目负责方按照项目库管理规范格式和内容,提前研究谋划、完成项目申请的必备资料准备和项目绩效目标填列,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财务人员留档;对于建设工程、大型修缮、信息化项目大宗采购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方案可行性、预算资金以及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应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题论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报财务人员入库; (七)根据财政下达的补助限额要求,各预算单位应综合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对下一预算年度单位收支的规模和结构进行测算,在广泛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将相关数据录入预算编制系统,形成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局财务资产管理处; (八)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应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与财政相关处室沟通一致,形成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加盖局公章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九)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对预算建议的审核意见,应及时调整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设定绩效目标,由局财务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编制部门预算草案,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送省财政部门; (十)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在接到省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单位预算; (十一)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各预算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预算,并向社会公众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科学合理预计各项单位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支出总量不得超过单位资金收入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将项目作为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要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准备预算项目,于当年7月底前应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论证、审查和入库,保证项目要素内容完整详实、绩效目标指标量化科学、适用科目准确精细、预算级次编列得当。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按照单位性质,根据下列规定测算、确定各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测算、确定,个人工资、补贴、津贴及其福利性待遇项目和标准需要调整的,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作为测算和确定支出的依据; (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定额测算,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三)项目支出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2.符合省委、省政府重点决策部署; 3.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与省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4.符合本单位履行职能和建设发展需要,与单位职责、工作活动相适应。 申报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 外,还应当符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政策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用途、支出范围、开支标准、绩效目标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规模控制,单位申请适用一般财力安排的项目预算,一般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预算数,对未完成支出进度目标和绩效目标的预算单位,按财政相关规定并报请局领导批示后,适当压减下一年度支出规模或不再安排。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基建项目要核准年度预算支出,不成熟的项目不能列入年度预算,对一般性跨年度项目要按照项目进度,报请发改财政部门批准后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等基本支出,凡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安排单位工作经费或项目管理费,政策明确规定可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应按规定标准编制项目预算,作为专项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标准,绩效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评价标准要客观公正,做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调整项目预算的,应同步调整预算绩效目标。 第三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涉及新增固定资产购置的,应结合资产存量情况,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申报,并细化到具体配置项目、品目。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涉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采购项目及数量,预算编制漏报、缺报的,执行中一般不再调整。 各预算单位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对申报的省本级基建(总支出规模100万元以上)和修缮类(总支出规模50万元以上)项目,且政府投资占比超过40%的,除涉密项目外,应按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在填报项目库信息时,应同时上传可研及初设概算批复、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建设费用测算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的拟采购项目组织确定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行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各预算单位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列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复审,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内容编制和提供资料的完整程度; (二)收支平衡原则贯彻落实情况; (三)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四)项目支出按规定用途安排情况,重点项目保证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情况。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预算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省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同期支出数或当年预算草案,预拨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各预算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可安排支出。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预算收入。 第四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拨付资金申请,各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并对资金支付的内容和相关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支出,预算项目、级次、科目单位不得自行调剂。 第四十二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省财政部门和部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 (一)整体预算支出进度在月度、季度末应达到序时进度;单个预算项目支出进度在6月底、10月底应分别达到60%、90%,12月20日前全部支出; (二)预算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在预算编制“二上”阶段组织采购,服务类采购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采购,下年度3月底前完成全部采购,并形成有效支出; (三)各预算单位应明确预算项目执行涉及的采购、实施、合同签订及备案、履约验收、竣工决算、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责任人、承办人、完成时限等,并把支出进度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算项目资金,严禁为完成支付进度提前支付,严禁超合同支付。 第四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应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调剂。 第四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以收定支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办理前,应充分考虑收入完成情况,原则上以收入预算执行进度控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视收入执行情况和收入规律情况,提前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防止政府采购支付风险。 第四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的规定时限内,向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四十六条 部门不可预见费由局财务资产管理处按财政要求统一调配使用,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向局财务资产管理处提出使用申请,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调配使用计划经请局领导批准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部门。 第六章 预算变更 第四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报请局领导批示后,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增加个人经费和新增一般事项增加公用经费所需的开支,可申请使用部门不可预见费解决;因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个人经费开支,经局领导批示后,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调整的,采购单位应说明调整的原因,经局领导批准后报财政审批,调整采购预算时应同步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对调整较大的项目,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论证,避免造成财政部门取消项目或压减下一年度预算额度。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各预算单位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全部退回财政。 第七章 决 算 第五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依法依规编制决算,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等情况,并在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具体程序是: (一)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三)根据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省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批复文件等编制决算,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核单位决算,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决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情况; (二)审核决算报表是否合规、准确、完整; (三)审核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对各预算单位的纸质报表、电子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组织审核、汇总,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决算并附报表说明和决算分析等资料,经局主要领导签章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十六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应当自省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十七条 按照省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的时间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开部门决算,并负责组织局属二级预算单位决算公开工作,各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决算,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章 预算评价 第五十八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各预算单位负责预算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对各预算单位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第五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支出预算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对财政、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时协助预算单位纠正整改。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依规依法管理财务和项目管理档案,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对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第六十三条 局财务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局党组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预算执行等二十条措施,对预算进度实时进行监督提醒,按月通报各预算单位的执行情况,并报局领导批示。 第六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应当接受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局机关审计和纪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相关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完善预算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预算事项,以保证预算管理工作的连贯性。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预算资金支出审批的事项,按照《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预算单位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的规定》(冀事管〔2019〕65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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