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租项目国有资产管理 河北省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4月22日,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通知》。 通知明确: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指以转让方式出售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应进入省级或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要求和流程开展进场交易工作,并对交易过程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选择公开竞争方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交易规则实施。交易公告要通过相应受理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拟开展交易的第三方网络竞价交易系统、本单位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位置统一发布。出售项目、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出租项目要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确认。 四、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进场交易项目必须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的交易项目“应进必进”。 五、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健全平台交易流程、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并按照电子化发展方向,依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支持依法建设的第三方网络竞价交易系统与平台进行开放对接,为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条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告知拟开展交易且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开展相关对接工作。 六、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对在本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受理,并按规定提供交易服务,确保平台平稳运行。其中,要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核验,维持交易秩序,出具进场交易凭证,将交易信息通过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现交易结果信息共享。 七、未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交易结束后及时将交易结果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登记。 八、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和服务工作。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项目是否经审批、交易项目是否进场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九、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