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全省机关后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的统一管理,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房地产产权产籍及处置利用管理。
       (四)负责省直(含驻石中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省直住房保障机制,制定省直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拟订相关住房保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住房管理;负责省直统管住房的修缮和开发改造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级机关及部分省直单位的通信管理和保障工作。
       (六)负责省直机关(含后勤服务中心)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上述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接受河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负责制定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八)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事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幼教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机关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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