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节略) 一、年度考核 每年,各市、省各行业、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青年文明号管理月”期间的集中检查为重点,在基层创建集体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的管理,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以此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年度认定的依据。年底之前,各市、行业、单位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考核标准 各市、省各行业、单位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基本的参照依据,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创建工作实际,按照行业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制定本地、本行业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的量化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以定量打分为评价方式,以听汇报、查阅资料、听取群众意见、职工座谈等为考核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组织、制度、环境、措施以及团组织建设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考核评价,切实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可操作性。 三、考核方式 团组织独立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的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由所在的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省各行业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由省行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调相应的市创建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织检查考核;省行业直属的省级以上青年文明号集体,可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省直团工委组织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组可吸收青年文明号监察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单位、群众代表等参与,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按照《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对被检查单位逐项打分,将每个人所打的分值加权平均,得出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在此基础上,排定位次。对全国青年文明号,也进行量化打分考核,但不予以排位。 四、考核办法 《河北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百分考核制,80分为达标分。根据基层单位的得分和排位情况,分别予以考核处理。各行业制定的《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可相应参照执行。 1、硬淘汰。对在检查中,证实存在《标准》所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和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硬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省创建活动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2.末位淘汰。对在检查中,分值高于60分,但列本地区、本行业倒数第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末位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省创建活动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3、黄牌警告。对在检查中,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单位,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并由省创建活动组委会发出通报。次年度检查达标的,取消黄牌警告;检查仍不达标的,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检查的市或行业部门向省创建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4、自动摘牌。青年文明号集体由于35周岁青年职工比例不足50%,或领导班子成员均大于35周岁,单位合并、撤消等自然原因,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时,按照主管权限,由相应的市或行业向省创建活动组委会提出申请,予以摘牌,并视情况由省创建活动组委会颁发纪念奖杯。 5、重新认定。青年文明号评选具有连贯性,经考核达标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由团省委独立或联合相关行业重新认定;经考核达标的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直接申报参加国家级青年文明号重新复核,不再参与省级重新复核,并相应摘除省级以下(含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 五、奖励办法 1、连续三年被认定为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该集体总额不低于5000元、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一次性物质奖励。2、连续两年在本行业、本地区年度检查中排名第一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可直接纳入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标杆”候选单位序列,该集体的负责同志可直接列为河北省“十大青年文明号号长”的候选人。 |
关键词:团建|青年|文明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