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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09-29 17:03:58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对“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监督管理,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十行百岗千颗星”巾帼文明示范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我为河北献才华”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广大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我省经济建设中心和社会发展大局,结合单位和行业特点,教育引导省直广大妇女积极投身“我为河北献才华”活动,奋发进取,岗位建功,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树良好形象,创一流业绩,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凡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班组站所等均可参加创建活动。

  第四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纳入省直各部门争创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要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相结合,紧密结合各行业、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建岗条件

  第五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条件:

  (一)示范岗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部门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争创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管理规范,已获得省直部门“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

  (三)该岗位女职工占60%以上,领导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四)岗组人员发扬“四自”精神,岗位技术过硬,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其工作业绩和贡献在本单位、本行业均属一流。

  (五)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德、能、勤、绩诸方面表现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诚信意识强,社会信誉好。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争创形式和活动内涵,发展意识和创新精神强。

  第三章评选、表彰、奖励

  第六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评选,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考核评定的办法进行。由各部门妇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参赛岗组上报省直妇工委,由省直妇工委组织考察、审核,报省直工委批准后,即予授牌。

  第七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组织评选一次,对被表彰单位发文授牌。

  第八条省直妇工委对受表彰的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每岗不低于1000元或人均不低于200元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九条“巾帼文明示范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建议作为该单位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按照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管理,定期考核,确保“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十一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示范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省直妇工委每年定期组织对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进行检查考核,并适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社会评议活动,加强督导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省直各部门妇委会要积极协助省直妇工委加强对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监督管理,要认真组织评比、检查,对创建活动中存在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直妇工委报告。同时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具体的争创条件、奖励办法和管理措施,一级抓一级,确保创建活动高质量、高水平。

  第十三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经考察核实,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予以摘牌。

  (一)岗组综合素质、整体水平明显降低,不能继续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

  (二)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三)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

  (四)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经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六)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逐级建立健全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档案,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五条省直“巾帼文明示范岗”奖牌规格:55cm ×35cm× 0、6cm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工会|巾帼|管理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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