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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09-29 17:37:35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16年9月8日,石家庄晋州市一非法制造窝点发生爆炸,造成6人死亡,1人失联。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安委办日前决定,立即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省安委办要求各级各部门,立即对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作出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打击非法违法工作责任。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所明确的各级各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的工作职责分工,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的主体责任,积极发挥乡、村两级排查非法违法行为的优势和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各类非法违法活动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精准打击;采取包片包点、定向布防等形式,对重点区域、关键场所和部位进行定期巡查、突击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和问题,对发现和核实的各类非法违法问题,严格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和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的积极性。

  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督导检查组赴各地各部门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认真,排查有遗漏的,在全省、全市通报,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督导检查组发现或经群众举报核查属实,凡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在县级行政区域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视情节轻重,对所在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安全|生产|违法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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