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助省直机关幼儿园教职工移动电话费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12-09 11:37:29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按照2009年7月27日局长办公会精神,对省直机关幼儿园教职工移动电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有关规定如下:
1、补助标准:园长80元/人月,副园长60元/人月,教职工40元/人月。
2、补助省直机关幼儿园教职工移动电话费所需经费从预算外资金(保育教育费)中解决,在正常公用经费中列支。
3、不能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4、广大教职工除在组织幼儿正常活动时间外,其余时间要随身携带手机,保证通信不间断。尤其在有重要任务和特殊情况时期更要确保联络畅通无阻。
5、充分利用移动电话的便利条件,积极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促进省直幼教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6、此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处
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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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补助|话费 |
责任编辑:赵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