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房屋建设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直管〔2006〕26号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2003〕8号)、《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冀办字〔2004〕3号)和《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5〕24号) (以下简称“两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和房屋建设审核管理,摸清底数,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和方式方法 (一)登记范围。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含驻外办事机构,下同)占有或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省政府所有的房屋、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捐赠及其他渠道投资等形成的房屋、土地等均应纳入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范围,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实行集中管理,并统一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 在权属登记过程中,省直各部门、单位现所占用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须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 1、接收、接管、沿用、购买、交换、捐赠、馈赠等方式获得的房地产; 2、依法征用、征购、没收、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的房地产; 3、由各级政府划拨使用的房地产; 4、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拨使用的房地产; 5、用中央财政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房地产; 6、凭借国家权力或依据法律取得的房地产; 7、单位利用行政性收费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利用各类贷款、募(捐、赠)款或其他自筹资金等形成的房地产; 8、机构调整、合并或撤销,纳入省直管理的房地产; 9、在省直房地产以外的土地上插建、联建、合建获得的房地产; 10、其他可依法认定归省政府所有的房地产。 (二)登记审核程序。省直行政事业改企转制的单位、有关组织和实体,在确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需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核,并加盖“河北省直属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否则,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统一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鉴于省政府已授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省直房地产。为此,凡产权应登记到省政府名下的省直房地产,一律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向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登记。同时,对申请登记所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法律文书,以及申请登记所用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和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材料等均以“河北省直属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代行,并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房地产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登记委托的代理人。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请的省直房地产登记可以直接受理,凡符合规定和资料齐全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切实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对权属资料遗失或需补充完善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查核实并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要积极配合,简化手续,尽快给予办理。各市、县(区)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再直接受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 (四)分期分批组织权属登记。鉴于办理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工作量大,时间长,为有条不紊地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省直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整体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程序和其他相关事项。省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届时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权属登记的方式和方法。从省直实际出发,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登记。 1、省直房地产权属已作登记的,占用单位应先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材料等一并送交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然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到相关市(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将其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 2、省直房地产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一律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到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现占用部门、单位应主动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院落〔宗地〕总平面图和相关建筑物的标准层平面图及与标准层平面图不同的其他层次的平面图和正、背立面图纸)、竣工等批准文件和证书及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或通过接收、接管、购买、交换、沿用、调拨、划拨等形成的房产、土地有关文件、契约和资料。 3、权属已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的省直房地产其现状发生改变时(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拆除、焚毁和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房产或土地发生变化,道路和门牌号码变更等),以及接收、接管、购买、交换、调拨、划拨、捐赠、转让等涉及的房地产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现占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相关资料,由其统一向当地市(县)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出售原产权登记到省政府名下公有住房和土地登记手续的,需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或委托,加盖“河北省直属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专用章”。否则,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5、权属清晰的省直房地产,原则上按现状登记;对界址不清,尚存在争议的房地产,由有关部门进行权属界定后再作登记;抵押等设定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省直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在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房地产产权证书交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待他项权利终结或裁定后,再办理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6、省直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在按照权属登记现行技术规范办理登记时,对具备分割条件的,应按技术规范予以分割;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待具备相应条件后再办理分割。 (六)权属证书和资料实行统一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取已办妥的省直房地产权属证书,并与其他省直房地产档案资料一起集中保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l01号)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未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省直房地产权属资料出借、出卖、转让、销毁或拒不归档、移交。 省直各部门、单位原由本单位保存的所占用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 (七)权属登记的相关(税)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按有关规定,现已竣工但尚未完成工程预决算的项目以及今后新建、购建(置)和改扩建等项目,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用一律列入原工程成本,办理权属登记时,由有关单位直接交纳;或将应交纳的费用统一交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指定的银行专户暂存,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再统一支付。 二、关于利用省直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审核管理 省直房屋建设项目审核的范围是:省直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驻外办事机构等拟组织实施的办公用房(含业务用房,下同)建设、社会公益项目用房建设,以及利用省直土地进行危旧房改造和其他项目建设(含与外单位以各种方式进行 的插建、联建、合建工程项目)等。上述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两办文件”及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审核文件。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建设,省直有关部门和当地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部门也不得给予办理建设所需的手续。省直房屋建设项目具体的审核程序和要求是: (一)利用现有土地和新征地、购地组织建设或新购置的项目。使用(筹建)管理单位事前应按程序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编办批文、房屋和土地有关证书复印件或用地意向书、设计图纸等。 (二)房屋改扩建(含危旧改造)项目。使用管理单位事前应按程序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符合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同时提供房屋和土地有关证书复印件、院落现状平面图(1:500比例尺)、规划改造总平面图(1:100比例尺)、设计图纸、有关单位出具的建筑物评定书等。 (三)拆除现有建筑物项目。使用管理单位事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明拆除原由和组织实施等情况,并提供院落现状平面图和拆除后的规划平面图(1:500比例尺)及有关部门对拟拆除建筑物出具的评定意见书等。 (四)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使用管理单位事前应按程序通过主管部门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办公用房基本情况和使用状况、存在问题以及装修改造初步方案等,同时提供原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管线敷设图、设施设备安装图(含隐蔽工程)以及经过大中修后的相关图纸资料。资金到位后,再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五)城市建设涉及的拆迁项目。城市建设涉及拆迁省直房屋或占用省直土地时,拆迁人应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协商。未经省政府批准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行文批复,省直各部门、单位均无权对所占用房地产进行处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严格遵守。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我们反馈。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建设厅 二○ ○六 年七 月十一日 |
关键词:省直|房地产|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