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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7-08-17 11:44:00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冀直管〔2009〕13号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快省直国有土地权属

  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强省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土地权属(以下简称“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规范土地处置行为,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冀办字[2004]43号)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直房地产权属登记和严格房屋建设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直管[2006]26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省直国有土地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申报

  为有效解决当前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管理分散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盘活闲置资源,确定对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统一申报。即:省直单位的驻地无论是在省内还是在省外,无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还是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除省政府有明文授权管理的部分外,凡是由省直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均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进行土地登记申请。今后,凡涉及到省直单位国有土地调整和权属登记、出让、转让、整合置换、改变用途、土地开发等事项,均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申请办理或经审核再由土地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省直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属证书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取和持有

  二、进一步明确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申报登记的范围

  冀直管[2006]26号文件中,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在省政府名下的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范围是指: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局、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厅局管理的二级局,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省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各医院、省属各大中专院校、省属监狱和劳教场所,以及工商、地税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等),以及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在省政府名下的单位(简称“省直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具体登记时,应按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对登记到省政府名下的国有土地用途填写到二级类。

  三、加快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申报登记工作

  省直各单位要积极申报土地权源文件资料,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集中时间,突击行动,加快步伐,整个登记工作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初始登记的单位,要在2009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直接申请登记到省政府名下;凡变更登记的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自行保管或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权源资料等,一并报送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造册备案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到省政府名下的有关手续。

  从2009年12月1日起,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手续从简、时间从快、特事特办”的原则,配合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国有土地权属进行全面清理,加快办理土地登记。对逾期未进行初始登记或未报送相关资料进行变更登记的省直单位,要凭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据的相关文件,注销原土地权属证书,将国有土地权属直接登记到省政府名下。

  四、进一步规范省直国有土地的处置程序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直单位国有土地权属无论是否已登记到省政府名下,都要按照以下要求从严管理,规范办理程序。一是对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房屋拆建等需腾空的土地,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要事先征得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二是凡涉及到补偿省直单位的拆迁资金,要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领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对省直单位的新建项目,要将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到省政府名下作为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四是未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文同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受理省直单位自行处置土地的申请。

  五、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加快省直国有土地权属申报登记,是管好和搞活省直土地资产的关键环节,是以实际行动推进“三年大变样”的重要举措。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协调联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督导本系统各单位按要求做好土地权属申报相关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申报不积极,工作迟缓的单位,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省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起日执行。

  二〇 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键词:省直|国有|申报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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