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196号建议的答复
郭小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省内企事业单位通勤客车实施集约化管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企事业单位车改政策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通勤服务。根据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省内企事业单位通勤客车,纳入此次改革保留范围,车辆类型为大中型客车,待达到报废期后,不再更新配备。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障的,应从严予以审核认定,鼓励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解决。需要说明的是,单位驻地已经具备和满足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地理位置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偏远特殊,不主张留用班车(通勤客车),不能增加改革后的交通费用成本。 二、交通运输部门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按市场需求分层次提供 运输服务产品。目前,根据机关团体及企业职工上下班通勤需要,部分道路客运企业相继开展了通勤包车业务,以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形式,使用包车为机关团体及企业提供通勤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底,全省具备包车经营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共计128家,旅游包车共计4552辆。这些客运企业、车辆及其驾驶人员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取得了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企业按照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其中,您在《建议》中提及的机关团体及各厂矿企业内部自备通勤车属于非运营性客运车辆,未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也未纳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范围。 综上所述,在企事业车改和交通运输管理方面,鼓励企事业单位通勤客车服务由社会化、市场化保障,没有政策障碍。为此,鼓励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全省通勤车管理改革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效对接,最大限度地承接相关业务,为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通勤服务产品,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领导签发:张广西 联系人及电话:陈千山 0311-87802276、13663218809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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