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事管〔2020〕69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水利厅制定了《河 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20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旭明,0311-87907319; 张玲丽,0311-87802286) 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有力有序组织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参考水利部、国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内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河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把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建成“节水意识强、节水制度完备、节水器具普及、节水标准先进、监控管理严格”的标杆单位,并以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深入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使爱水、护水、节水理念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全面改善我省水生态,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6月底,省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机关;到2021年12月底,各市直、县(区)直机关全部建成节水型机关。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巡回检查、设备维护、用水计量等用水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二)实施精细化管理。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规范的用水记录,鼓励建立用水实时监控平台,加强用水总量和效率评估。 (三)加强节水设施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实用的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和器具,开展卫生洁具、食堂用水设施、空调设备冷却系统、老旧供水管网、耗水设备等节水改造。绿化用水应采用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四)积极利用非常规水。缺水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应开展雨水集蓄利用建设,鼓励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和灰水处理装置。纯净水生产设备应安装尾水回收利用设施,空调冷凝水应进行收集利用,绿化和景观用水尽量利用非常规水。 (五)强化节水宣传教育。在主要用水场所和器具的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识。定期发布节水信息,开展节水宣传主题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参与节水志愿活动,遵守节水行为规范。发挥新媒体作用,普及节水知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六)总结推广建设经验。及时总结提炼本单位、本地区节水型机关建设经验,充分利用多种措施宣传推广,示范带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四、组织实施 (一)省直机关层面 1.制定方案。省直机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工作落实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2.开展自评。各单位要对照《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要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评分标准排序提供对应佐证材料。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组织验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水利厅共同选聘专家组,对省直机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验收,并组织现场核验。同时,以书面形式反馈验收结果。 4.工作要求。省直机关单位在2021年6月底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或经专家组验收不达标且在2021年6月底前不能完成整改实现达标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汇总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二)市直、县(区)直机关层面 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做法开展工作,确定工作推进方案。各市(含雄安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石家庄市要从市级机关带头做起,率先完成。同时,各市务必于2022年1月底前汇总本地区节水型机关建设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之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评价标准 节水型机关评价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累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机关,可以确定为节水型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党政机关单位是落实节水型机关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树牢“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省委专题会议决定开展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党政机关示范带头作用,加快节水型机关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并负责对省直机关单位的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水利(水务)局负责本地区节水型机关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督导,确保按期完成。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对下级开展的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进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组织整改并限期完成。节水型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达到标准的继续保留其节水型机关资格;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资格。 (四)加强资金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积极落实资金推进节水型机关建设,具备条件的鼓励运用合同节水管理等新机制,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水型机关建设。 附件:1.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 2.省级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单位名单 3.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附件1 河北省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 二、节水管理标准(60分)
说 明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深入推进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根据国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81号),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节水型机关的建设和验收。 三、节水型机关建设标准由节水技术标准和节水管理标准两部分组成,总计100分。其中节水技术标准为40分,由水计量率、节水器具普及率等6项指标组成;节水管理标准为60分,由规章制度、计量统计等6项指标组成。 四、节水型机关的总得分应当≥90分,并且任一加“★”指标的得分不得为0分。 五、节水技术标准中,各项指标解释及验收方法如下: (一)水计量率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用水单位、次级用水单位、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水计量器具计量的水量与占其对应级别全部水量的百分比,其计算公式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2009)国家标准执行,验收时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节水器具普及率中节水设备、器具是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使用量的机械设备和储存设备的统称,如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喷灌等器具,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的用水点不少于10处; (三)人均用水量是指机关用水量与机关人数的比值。机关用水量是指统计周期内机关正常运行过程中从各种水源获取的水量,不包括非常规水源;机关人数是指在本机关工作的在编职工和非在编职工的年末人数总和(含来访办事人员等),非在编职工指时间超过半年的借调人员和保安、保洁等物业服务人员。 省直机关单位人均用水量基准值为30.6m3/(p.a),各市、县(区)人均用水量基准值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用水器具是指单位内所有的用水设备和部位。器具漏水有一处滴漏点算一处漏水,验收时采取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用水点不少于10处; (五)中央空调冷却补水率是指用于中央空调冷却塔补水量占总循环量的百分比。无中央空调的机关单位此项分数得5分; (六)锅炉冷凝水回收率是指蒸汽冷凝水回用量与年蒸汽发气量的比值,验收时采取查阅资料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无锅炉使用的机关单位此项分数得3分。 六、涉及合署办公的单位,其考核结果等同于所在办公区物业管理单位考核得分。 附件2 省级节水型机关建设活动单位名单 按照党委部门、人大部门、政府部门、政协部门等机关类别以及省级机构编制顺序排列。 一、省委系统(14个) 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省委政法委 、省委政研室(省委改革办)、省委网信办、省委编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委台办、省委省直工委、省信访局、省委老干部局 二、人大部门(1个) 省人大办公厅 三、省政府系统(36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研究室、省人防办、省扶贫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 四、政协部门(1个) 省政协办公厅 五、司法机关(2个) 省法院 省检察院 六、人民团体(12个)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侨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科协、省残联、省贸促会、省工商联、省红十字会、省法学会 七、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的事业单位(8个) 省委党史研究室、省档案馆、省政府参事室、省地矿局、省供销社、省煤田地质局、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附件3 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的相关术语定义、基本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机构,其他提供类似社会服务功能的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0260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绩效评价导则 GB 34914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节水管理 在用水过程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手段,以实现提高用水效率为目标的活动。 3.2 节水管理绩效 与节水管理有关的可量化的结果。 3.3 节水管理绩效指标 衡量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绩效水平的参数。 3.4 节水管理绩效评价 按照预先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节水管理绩效指标进行测量、计算、比较和分析。 4.基本要求 4.1 公共机构应有人负责用水节水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4.2 公共机构应遵守有关用水节水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其他要求,并制定适宜的节水方针和可量化的节水目标。 4.3 公共机构应建立并实施节水宣传和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向员工传达节水方针和目标,定期宣讲节水知识、培训节水技能,以提高节水意识,培育节水生活和工作模式。 4.4 公共机构应制定并实施节水行为规范、张贴节水标识和标语。 5.运行管理要求 5.1 规划和设计 5.1.1 公共机构应依据节水方针和目标制定用水规划和节水措施。 5.1.2 公共机构应根据分质用水原则,合理设置供排水和水回用系统,实现合理用水。 5.1.3 公共机构应合理规划非常规水利用,包括雨水的收集利用以及市政中水的使用。 5.2 取水和定额 5.2.1 公共机构应遵守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取水定额和人均水资源消耗指标的要求,合理规划和核算取水量,做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5.2.2 公共机构应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节水措施,以满足主管部门下达的节水指标要求。 5.3 维护和保养 5.3.1 公共机构应建立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的巡检、维修和养护制度,编制完整的用水管网系统图,定期对供水、用水管道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管道设备运行完好,漏损率小于2%,杜绝跑冒滴漏。 5.3.2 公共机构应加强重点用水设备管理,制定并实施重点用水设备操作规程。 5.4 计量、统计和分析 5.4.1 公共机构应对公共系统取水和外购水进行严格控制,不得与家属区以及其他用户混用。 5.4.2 公共机构应按照GB24789和GB/T29149的要求,制定用水计量管理制度,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和管理人员,实施用水计量。 5.4.3 公共机构应在供暖系统、空调系统、游泳池、中水贮水池等特殊部位用水的补水管道上加装水量计量仪表,对补水量进行计量。 5.4.4 公共机构应定期对各种水量计量数据进行统计,从而分析各种水量的变化趋势和节水潜力。 5.4.5 鼓励公共机构对用水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动态水平衡和预警。 5.5 水质和水处理 5.5.1 公共机构进行水回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水处理技术和设施进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5.2 公共机构利用非常规水时,应采用必要的用水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满足相应用途的水质要求。 5.5.3 公共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排污水,排污水应符合GB8978和GB18918的要求。 5.6 用水系统 5.6.1 采暖 公共机构应对供暖系统的循环水、补给水进行水量监控和水质管理: ——严格执行设备巡检、维修和养护制度,减少系统失水、杜绝人为失水; ——对循环水、补给水进行除氧、软化处理; ——采取适当的措施,严格控制补水泵和循环水泵的泄漏; ——采取适宜的水处理方式,确保循环水的pH值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系统的补水量(小时流量)不得超过系统水容量的1%。 5.6.2 空调 公共机构应对空调水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与利用: ——采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对冷却循环水进行处理,提高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数,减少排污; ——空调水系统的补水量(小时流量)不得超过系统水容量的1%; ——对空调冷凝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 5.6.3 净化水 5.6.3.1 净水产水率应达到GB34914中的一级水效要求。 5.6.3.2 浓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加装回收利用装置。 5.6.4 食堂 5.6.4.1 采用节水型洗菜、洗碗设备。 5.6.4.2 人工洗涤食物和餐具应采用节水模式。 5.6.5 卫浴 5.6.5.1 一级水效卫生洁具配备率100%。 5.6.5.2 鼓励使用非常规水冲洗便器。 5.6.6景观绿化 5.6.6.1 景观绿化应优先采用非常规水,同时应做好景观水的循环利用。 5.6.6.2 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喷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方式。 5.6.6.3 地面采用透水措施。 5.6.7 特殊 5.6.7.1 学校应加强实验室和学生宿舍的用水管理,学生宿舍和公共浴室应采用水卡管理模式。 5.6.7.2 医院应针对洗涤、消毒、蒸汽、水疗等设备制定和实施节水操作和管理规程,加强制剂用水和医疗用水的管理。 5.7 绩效评价 5.7.1 总则 5.7.1.1 公共机构应定期评价其节水管理绩效和节水目标的实现程度。同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持续改进方案。 5.7.1.2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等外部机构对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应根据公共机构的类型、评价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指标,按照公共机构类型、规模以及所处的气候分区对公共机构进行分类、分级和分组,分别进行评价比较。具体方法见GB/T30260。 5.7.2 节水管理绩效指标 5.7.2.1 学校的节水管理绩效指标应包括生均水耗指标。 5.7.2.2 医院的节水管理绩效指标应包括每门诊人次水耗、每住院人次水耗、每住院床位水耗等指标。 5.7.2.3 其他公共机构的节水管理绩效指标应包括人均水耗指标。 5.7.3 综合节水管理绩效指标的计算 5.7.3.1 当选择一个节水管理绩效指标评价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绩效时,可以直接进行计算、比较和评价。 5.7.2.2 当选择多个节水管理绩效指标评价公共机构节水管理绩效时,应依据GB/T30260给出的方法进行归一化处理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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