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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22-10-26 13:42:00来源:中国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批企业用工管理相关的指导案例,涉及企业诸多痛点问题,社会和企业关注度极高,这里采用“指导案例+合规指南”的模式,不仅以案释法,而且进一步提供管理的合规操作指引,无论是对企业管理者还是相关学者研究,都有帮助。

——编者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劳动者在应聘中提交虚假学历证书,并获得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10)对此进行了明确。

裁判观点

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

公司认为,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赵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或者虚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履行劳动合同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学历、学位、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也即不能任意扩大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劳动者告知义务的外延。

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网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合规指引

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从上述条款可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相关信息对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重要影响。

劳动者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其中第十九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此规定可知,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诚实信用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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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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