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局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开展局系统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 通 知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冀财资〔2016〕32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局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国有资产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经局领导批准,定于2016年4月至9月,在全局范围内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现将局资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局系统国有资产和财务状况,规范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夯实局系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实现国有资产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科学编制预算、决算提供支持。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 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15年12月31日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即在基准日之前购置并已办理资产验收入库的资产均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 三、清查范围 清查范围为局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局属各事业单位。 局属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局属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四、资产清查工作方法 (一)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二)局资产管理处组织全局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局属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三)为配合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的上线运行,2015年11月,我局以2015年10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在局系统范围内已组织实施了全面的资产清查工作。前期资产清查工作已完成的单位,可在上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省财政厅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了资产清查子系统,各单位可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 (四)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资产管理处以及各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专项审计及复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五)经过清查核实的资产,要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将资产数据录入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补充、完善资产基础数据库,调整、更新资产二维码,实现国有资产信息化、动态化、条码化管理。 (六)各单位根据局以及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好资产核实工作。 五、资产清查实施步骤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从2016年4月5日开始至2016年9月30日结束。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动员培训(4月12日前)。局办公室、局属事业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人员以及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员参加,部署局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并请省财政厅信息中心人员进行新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清查子模块使用操作培训。 (二)单位自查(7月1日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及复核(已完成前期清查的单位),根据资产清查情况,在新版资产系统内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见附件),并生成相应的纸质报表。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以通过资产系统提交和文件报送并行的方式,报局资产管理处。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审核上报(7月15日前)。局资产管理处采取审核资产系统数据、现场查验、帐实比对、照片资料比对等方式,对局机关以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确保各单位资产数据真实、完整。7月15日前,按审核权限分别将局机关以及局属事业单位资产数据以及相关申报材料,梳理、汇总后报局资产管理处以及省财政厅审核。 (四)资产核实及损溢处理(8月31日前)。组织局机关以及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经局资产管理处以及省财政厅审核通过的资产清查结果开展资产核实工作,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资产清查核实中的资产损溢问题,实施评估入账或报废等资产损溢处置工作。 (五)总结改进(2023年9月30日前)。对局系统的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研究制定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此次清查工作作为阶段性重点工作来抓,避免应付差事、完成任务的观念。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抽调资产、财务、纪检、人事等相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清查工作按时完成。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组成及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于4月15日前报局资产管理处517房间。 (二)加强协调,扎实有序推进。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实施步骤、时间节点、标准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所涉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认真负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协同做好清查工作。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督检查。资产清查事关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要切实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抓落实。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进行资产清查、审核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擅自转移和处置国有资产,严防资产流失。清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按规定要求实施,不如实填报的,将责令重新清查,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 联系人:冯向敏 联系电话: 87803306 局资产清查工作QQ群(原局资产平台筹建群): 151509896; 省新版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群:480348732 注:局系统资产清查核工作的有关文件及相关表格,将上传至局资产清查工作QQ群,请各单位及时下载。 附件:1.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省 财政厅制) 2.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 说明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资产清查核 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6〕27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4月 |
关键词:开展|国有资产|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