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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10-11 10:56:00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冀办字〔2004〕43号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16日)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是省直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省直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是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和建设,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保障省直机关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必须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尽快建立“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修缮(大中修)、统一处置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归口管理新体制(简称“六统一、一分离’’管理体制)。现就有

  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明晰办公用房的管理责任主体

  为提高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保障能力,确保机关高效运转,本着“理顺关系、归口管理、整合存量、统筹安排、合理分配”的原则,省政府授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统一办公用房的权属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权属

  实行统一管理,是明晰产权、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行质量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范围是指:省直机关(含省委、省政府系统和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机关)及直接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驻外办事机构,现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确认为省政府资产的办公用房(含业务用房,下同)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各类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和通过交换、捐赠等形式形成的办公用房和土地。

  (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统一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按授权方式进行管理。

  (三)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申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材料,变更(转移)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

  2、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竣工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收、接管、购买、交换、沿用、调拨、划拨、捐赠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

  3、未经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限期变更(转移)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

  4、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国土资源、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直接受理和办理。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有关国土资源、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应予以办理。

  5、办公用房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由原渠道解决。今后凡购、建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等相关费用一律列入成本并与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和建设资料一起移交给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办公用房权属证书及权属资料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资料出借、出卖、转让、销毁或拒不归档、移交。

  (四)各部门、各单位对核定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享有使用权,并定期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年度使用申报登记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未经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凡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兼顾,严格办公用房的规划和建设管理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和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现状及需求,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库。按照合理布局、适度整合、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建设。

  (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确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2003】8号)精神,服从规划,严格程序,控制标准。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而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单位,应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如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在纳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资金和其他条件,再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三)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遵循政事分开的原则,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1、归口申报项目。建设办公用房的省直单位,应按规定首先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申报。然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情况,对拟建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建设意见。

  2、统一编制计划。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依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排序和年度投资规模,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初步计划,按程序报批。

  3、统一组织建设。省直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方案确定后,由省直机关统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实行“交钥匙”工程。4、规范操作程序。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加强跟踪监督。

  5、严格项目验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核和验收,按建设所形成的建设资料和资产清单,及时做好项目的权属登记和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向使用单位办理授权和委托管理手续,签订使用协议,核发《省直房地产使用证》。

  四、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资源共享、优化配置、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量化标准,统一调配管理,逐步推行租用制度,建立货币化调控机制。

  (一)合理确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依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结合实际需要及行业特点,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确定和调整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允许有正负5%的调节系数)。重新核定后,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或采取缴纳超占租金的办法解决。所收取的租金列入预算收入,要专项用于改善省直机关办公条件;面积不足或无办公用房而确需租房办公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安排租金;重新核定后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凡擅自出租、出借、转

  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收回。

  (二)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新交旧制度。凡新建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纳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范围,严格执行建新交旧的规定,限期交出旧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凡属撤销的部门或单位要限期如数交出办公用房和有关资料,不得自行出租和处置。

  (三)严格划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占用界限。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限期退出占用房和土地。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清退的,须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

  (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根据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对不适合或无必要留存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可通过市场进行转让、拍卖、置换,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为省直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五)列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范围的房屋一律停止出租,限期清理上交。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对列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范围的房屋一律停止出租,全面进行登记、普查、清理和验收工作,并结合省直机关的福利发放清理情况,对房屋出租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与此同时,要配套进行省直干部职工福利制度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和提高干部职工福利待遇。

   五、统分结合,规范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一)加强维修项目的计划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较大维修项目,要建立项目库,按计划进行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制度。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具体规定房屋修缮及设施设备维修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等。同时,要会同有关单位定期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现状及资产、设备使用等进行检查,强化基础工作。

  (三)合理划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的管理范围。为有效地控制维修,堵塞漏洞,节减财政开支,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方法。大中修和专项性维修项目,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如条件具备,也可委托有关单位自行实施;日常维修项目,凡是独立办公的单位由其自行负责,两家以上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部门”)负责。

  (四)维修项目资金分别申报。每年8月1日前,有关单位或受托部门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性维修项目申请。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后,对确定的维修项目统一编报项目维修计划,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项目竣工后,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联合验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项目,由各单位或受托部门根据维修经费标准、时限和要求等规定,制订项目维修计划,直接向财政部门申报经费,自行组织实施。

  (五)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性维修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工程物资、设备。

  六、引入市场机制,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一)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进程。物业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水电暖设备维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性服务以及使用单位所要求的特约服务。

  (二)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办法。各部门、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可参与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并与省直机

  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四)各部门、各单位所属的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快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成本,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需要。承担办公用房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七、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办公用房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明晰产权,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部署,尽快完成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普查和清理工作。

  (一)普查摸底应重点查清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管理档案和数据库。同时,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应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使用状况、资产状况定期进行评估,为制定办公用房的调,整方案和维修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普查,应统一组织、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现电算化管理。

  1、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清本部门、本单位现使用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

  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2、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国土资源、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地测量,形成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布局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办公用房档案和数据库。

  (三)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撤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

  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标准重新核定面积,发放《省直房地产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

  3、机构改革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且办公用房为独自使用不与其他单位交叉的,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对其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经过评估、确认后,合理调整、置换、划转。

  4、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通过拍卖、置换等方式所获得的收入,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取之于房,用之于房,专款专用,进一步改善省直机关办公条件。

  八、各负其责,做好驻外机构和省会以外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属驻外机构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驻外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

  位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要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冀办发〔2003〕8号)和本《意见》的规定,统一登记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名下。上述房地产由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委托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普查,建立档案,接受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上述房地产因拆、改、扩建和实施城市规划需办理权属登记的,执行本《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要按本《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逐步把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6、今后凡新发生的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拆除、焚毁、道路和门牌号码变更以及接收、接管、购买、交换、调拨、划拨等需权属登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关键词:省直|办公|用房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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