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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修——《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10-11 11:24:00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冀事管〔2013〕18号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大中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日

  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大中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维修项目管理,强化源头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维修标准,保证维修质量,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冀办字〔2004〕4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大型维修项目资金和省直单位集中供热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冀财预〔2006〕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及政法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对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大、中型维修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大中修维修项目的范围界定,按下列条件、标准执行。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按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及特点,分为大、中型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和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内容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梯等系统的维修。

  第四条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坚持“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均要按照安全、环保、卫生、节能、节水、便于维护和完善功能的原则,进行维修,维修标准一般不超过中档水平(参照当年造价信息),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制定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统一受理、审核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四、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

  五、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资金进行管理,负责审核、监督维修项目资金的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及项目进度情况及时拨付。

  所有维修项目均要按照我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竣工后,项目承建单位要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由省事务局复审后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管理程序为:单位申请、专家论证、确定项目、核定资金、严格监督、竣工验收。

  一、单位申请。

  (一)申请办公房维修条件。办公用房达到《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申请条件(暂行)》(附后)所规定的大中修条件后,单位可按项目进行申报。

  办公用房房屋本身及设施、设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或设施、设备供方进行维修。

  (二)申请维修应提供的资料。

  每年5月1日前,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本年度计划进行的大中修维修项目,以公文形式向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项目维修编制资料。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1)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维修的类别、项目维修等级、工程单项造价、总金额等,以及维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2)省财政供养的人员编制情况;(3)维修方案和主修项目清单,必要时需提交专业部门出具的房屋结构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测报告及维修意见;(4)房产证、土地证、平面图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二、专家论证。

  即按照轻重缓急、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省事务局对所有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分类排队,然后组织设计、结构、土建、装修、电气、给排水、造价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进行实地勘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维修方案。

  三、确定项目。

  即对经专家论证且必须进行的维修项目,在省财政年度维修资金预算额度内,由省事务局根据专家论证情况提出拟定的主修项目及投资概算的初步安排意见,报省政府主管领导审定。

  四、核定、支付资金。

  对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资金,省财政应按照财政资金审核、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进行支付。经省政府审定的维修项目和概算资金以及经专业机构审核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由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报告,省财政厅有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八条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实施,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监管,确保维修项目资金安全,维修项目竣工后,达到质量全优。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冀办字[2004]43号)精神,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省事务局统一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实施中严格控制,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不得发生“超面积、超标准、超预算”问题。

  二、省事务局应加强对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实施维修时,使用单位应负责选定施工监理单位,严把项目质量关。

  三、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的大、中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达到规定限额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项目所需主材料选定一般要控制在国产、环保、中低档价位的物美价廉产品,以降低造价,节俭开支。

  四、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修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所有维修工序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施工完成后的工程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

  五、办公用房及其设施的大、中修施工,应对所有的检查结果和维修过程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记录应同设计、施工及验收文件等一并归档,确保项目维修历史资料完整。

  第九条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实施,具有管理程序严格、实施技术严谨、财政开支较大等特点,其管理方式应比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竣工后,由省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对完工拟交付使用的大、中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交移交报告,做到竣工一个、验收一个,移交一个、使用一个,并做好维修项目效益评价工作。

  同时,使用单位要将维修项目的审批资料、施工图、财务决算等详细资料,统一报省事务局归档,妥善保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申请条件

  附件

  河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大、中型维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作为具有多种使用功能的综合系统,其维修分为房屋本身维修和设施维修两大类:第一类为房屋本身维修:地基基础的维修;上部承重系统的维修;围护系统的维修;装饰装修系统的维修。第二类为设施维修:给水、排水系统的维修;供热、采暖系统的维修;空调通风系统的维修;电梯系统的维修;电气系统的维修。办公用房房屋本身及设施使用过程中,达到下列条件,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一、房屋本身维修

  (一)地基基础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U级以上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级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二)上部承重结构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U级以上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级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三)围护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办公用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CU级以上或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级可申请进行大中修。

  (四)建筑装饰装修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抹灰部分出现空鼓、剥落面积一半以上,且外墙抹灰使用年限为6年以上;内墙抹灰使用年限为12年以上。

  2.门窗出现不可修复变形损坏、数量较多,且外门窗使用年限6年以上;内门窗使用年限12年以上。

  3.吊顶、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限为6年以上。

  4.轻质隔墙、饰面板、饰面砖、幕墙等出现剥落面积超过20%以上,且使用年限为12年以上。

  5.地面出现超过20%的破损影响使用,且水泥地面、石材地面、陶瓷地面使用年限为12年以上;实木地面、复合木地面、竹地面使用年限为6年以上;地毯使用年限为3年以上。

  二、设施维修

  (一)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出水量不足、压力较低、排水不畅、对局部环境有污染、少量器具有破损等,已影响到正常使用,可申请中修。

  2.给水、排水系统已达到使用年限或经鉴定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危险性大、故障率较高,给水、排水系统出现50%以上管道锈蚀、管道崩裂、堵塞不能排水、零部件功能缺失,已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可申请大修。

  (二)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中修申请条件

  1.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侧、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以下评定为安全性指标略低于条件要求的;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备检查结果等项目检查结果,有2项评定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申请中修。

  2.供热、采暖系统安全类项目:换热设备、锅炉、管道承压能力,锅炉水侧、室内外管道结垢、腐蚀等项目检查结果,有1项以下评定为安全性指标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功能类项目:满水、失水情况,软化水设备及软化水,室内温度,室外管道防腐绝热,水泵运行,锅炉、换热设备运行,自控平衡,散热设备检查结果,有2项以上评定为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可申请大修。

  (三)通风与空调系统大、中修申请条件。

  1.不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需对重要设备或系统重要部位进行的修理或更换、更新可申请进行中修。

  2.局部或整体地改变系统的原始设计方案(包括节能改造和使用功能改变),需对重要设备或重要部位乃至全系统进行的修理、更换、更新或重新施工可申请进行大修。

  (四)电梯大、中修申请条件。

  1.电梯主要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条件GB 7588的规定,且使用时间已达9年以上可申请进行中修。

  2.电梯某些部件的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存在一定缺陷,故障率较高,不能保证正常使用可申请进行大修。

  3.电梯设备经过两次以上中修,再次修理,部件也不能保证电梯的正常使用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4.由于建筑物结构损坏或电梯发生严重事故,导致部分电梯设备损坏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5.由于建筑使用功能的变动或增加,在用电梯已不能满足需要;因建筑物倾斜,造成电梯运行方向与垂直方向有倾斜度不大于15度的倾斜,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改装。

  6.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提出运行和控制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可申请大、中修。

  (五)电气设备大、中修申请条件。

  1.除变配电室和供电干线仅进行修复,不做更换外,因建筑物中修或装饰装修全面更换,可能对末级配电箱及其以后线路和器具设备进行局部或全部移位、更换可申请进行中修。

  2.因建筑物大修或装饰装修工程再次更换,可对变配电室主要设备(如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以及供电干线50%以上进行同容量更换;建筑物功能改变,用电设备容量增大,变配电设备及其供电干线的负载能力和规定的贮备能力已不能满足需要,变配电装置和供电干线扩容更换可申请进行大修。

  3.电气系统的设备功能和质量已不符合现行国家条件的规定,且使用时间逾15年,可申请进行大修或更换。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印发

关键词:办公房|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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