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直管20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12-08 11:23:00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文件
冀直管〔2010〕1号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专门性地方政府规章,是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我省是经济大省、能源消费大省,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任务繁重,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意义重大。近几年来,特别是去年《条例》颁布实施后,全省各公共机构认真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管理体制不顺畅、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手段不足、执法监管乏力、能源利用效率偏低等问题依然突出,制约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推进。《办法》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资金保障、执法检查等作了规范和细化,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法制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把握公共机构节能的导向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系统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广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会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学习、宣传方案。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悬挂标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征文、访谈等形式,在2010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进行集中宣传,做到电视有影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字、网络有版块、宣传有标语,大力营造《办法》实施的浓厚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节能培训方案,加强岗位培训,有计划、分步骤对节能管理人员和干部职工进行节能培训。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适时举办节能培训班,进一步提高有关人员节能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围绕《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多向地方政府汇报,进一步理顺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节能协调领导机制,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落实节能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职能,切实抓好推进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及其它公共机构,要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节能协调管理机制,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系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定节能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
(二)认真研究制定 “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启动和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要与宏观节能政策相吻合,与节能专项规划相衔接,突出导向性、统筹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确定节能量化目标和宏观管理目标,综合布置和具体安排节能主要任务和措施。各设区市要将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省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监狱系统和工商、地税、质监等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及其它省直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节能考评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尽快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每年2月份,要对上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报考评结果,并采取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奖励或处罚。省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监狱系统及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及其它省直部门,也要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节能考核评价办法,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后,组织实施考评工作。同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还要制定对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加大督促、指导和检查力度,促进节能工作的均衡发展。
(四)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体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能耗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能耗计量、统计制度。要督促公共机构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能耗,办公区和非办公区及合署办公单位都要实现分别计量、独立核算。要加强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制定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管理办法,完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改进能耗统计软件,建立以法制化、信息化为保障的能耗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和公布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工作,加强数据分析评估,确保数据质量。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并上报本部门、本地区所有公共机构上年度能耗统计工作。要加强节能监管监测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试点,加强对能耗数据的监测分析,逐步实现与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测数据中心联网和数据传输。
(五)制定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加强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分析研究不同性质、行业、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准确把握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机构、文化及体育场馆等能耗运行规律,分类制定能耗定额标准,并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定额科学、适用和可操作。根据定额实物标准,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相应费用支出标准,形成价值与实物挂钩的能耗定额标准体系。制定能耗定额管理办法,加强定额使用、调整、超支和监察管理,确保定额的刚性约束。2010年底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出台本级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办法和标准。各公共机构要按规定加强能源审计,强化对审计结果的落实整改,每2年要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加强审计监控,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较多地方,每年要选择不少于总量三分之一以上的高耗能办公建筑或标杆性公共建筑,直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并督促公共机构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加强建筑节能评审,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维修及装修项目的节能评审职责,制定节能评审办法、标准和流程,组织实施节能评审项目,严格控制豪华和超规模、超标准维修、装修,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规定和标准。未通过能评的,不得批准维修或装修项目。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对本级公共机构新建项目的节能评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改造工作。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既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及热计量改造中长期计划和近期实施方案,并争取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特别是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要注重发挥市场主体以及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的综合作用,特别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实现节能诊断和改造的较快推进。
(七)切实抓好公务车辆节能,严格控制公车数量和标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采用科学、实用的统计方式,准确统计和掌握业务用车、执法用车、特种车辆等公车数量和类型,建立和完善公车档案管理。各公共机构要如实统计报告公车数量和类型,对瞒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压缩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完善相关制度,实行公车管理刚性约束。要加快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和高油耗车辆,加快更新使用小排量、低能耗、低碳型特别是清洁能源汽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要加强公车使用管理,全面推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车险招标及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公示等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制定和出台公务车能耗核算考核办法,加强激励和约束。
(八)大力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和能源资源消耗。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按照建设节约型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贯彻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节约型机关建设。要抓好公共机构节电、节水、节油、节气、节材、节地等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加强本级公共机构办公资源的集中整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建设办公用房,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各公共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进会议节能,实施节能政府采购,控制公务消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制止能源资源浪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逐项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节能联络员要认真履行信息收集、传递和工作沟通、协调之责,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办。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充分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职责,制定节能监督检查办法,明确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节能执法检查。特别要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进展缓慢、目标职责不明确、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公共机构,实行重点监察,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报告本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要开设电话和网站,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法制办,要及时联合组织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0年下半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不力或公共机构节能效果差的地方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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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机构|节能 |
责任编辑:赵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