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冀事管〔2014〕38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定州市、辛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国管局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4〕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全省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4年至2015年,全省共创建66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其中,国家确定36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剩余单位将参加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 二、创建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报推荐。2014年7月25日前,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见附件1)有关要求,组织完成本地区2014—2015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2)要求,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省事务局汇总。省直申报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报省事务局。 (二)确定名单。2014年7月28日前,省事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后报国管局。2014年9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最终确定并公布示范单位创建名单。没有入选国家创建名单的单位,经审核后列入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 (三)组织实施。2015年7月底前,各创建单位根据已审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创建工作。 (四)评价验收。2015年8月底前,省事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印发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另发),组织对本省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结果报送国管局。2015年10月底前,国管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对各省创建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实地抽查,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公共机构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符合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评价验收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好中选优、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确保创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评价验收要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取消创建资格。 (三)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发挥好示范单位的表率作用,引领和带动本地区公共机构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省机关事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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