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冀政发【2016】6号文有关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6-09-29 12:11:51来源: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落实冀政发【2016】6号文有关措施的通知 冀直住房资管[2016]6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6】6号)精神,大力开展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做好我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省直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将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个人贷款。 二、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包括石家庄市缴存职工)在石家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省直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降低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提高账户存款利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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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