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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各市机构改革后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指导意见

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swj.hebei.gov.cn2019-06-23 14:04:30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车改革成果,保障公务出行,指导各市顺利完成机构改革后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8〕42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结合各市机构改革有关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各市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总数不得超过2015年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报省车改办备案的公务用车编制总数。

  二、各市具体的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原则应以2015年各市印发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的保留车辆核定原则为基础。

  三、各部门(单位)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核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辆。

  四、建议各市行政执法车纳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五、建议各市公务用车编制统筹管理,对机构改革后市本级公务用车编制减少的,可在不超过原编制总数的前提下,将多余编制向基层倾斜。

关键词:编制|意见

责任编辑:赵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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